正義是你想的那樣嗎?──訴訟實戰攻略
我國宜改採全面律師強制主義 /蔡虔霖

作者以其女性細膩思維及母親的同理心去處理司法案件,再將其二、三十年來的經驗娓娓道來,配上生花妙筆,極具可看性。

在下工作經驗包括法律教師、檢察官、法官,惟獨未曾擔任律師。本以為律師一個月只要接個三、四件案件,每個月收入就與在下現在任職的家事法官每月六、七十件接近。且律師的狀紙可漫無邊際的恣意揮灑,反正縱使不為司法官接受也不傷大雅。惟看了本書作者的描述,作為律師的她必須隨時察言觀色,處處觀照當事人甚至其公司同仁的情緒,更暖心的設法偷偷聯絡失聯許久的當事人子女去當事人就醫的病榻旁探視慰問,此種付出已近乎全面性的作之親(人)、作之(律)師,絕非僅限於一個斷面的訴訟的決斷。

在步入二十一世紀之後,我國的訴訟制度已到了非改弦更張走上專業化不可的時候了。在下有下述經驗:在審理家暴案件:「法官,我要告蔡英文家暴;我跟馬英九上床;我以前關過,是葉金鳳迫害我的。」;在刑庭的交互詰問:「請被告訊問證人」,「請問法官要怎麼問?」;在民事案件:「接下來我們來做整理爭點」,「法官,什麼叫爭點」。在台灣,除了重大刑案,任何人都可以本人在法院起訴或應訴,而毋須律師代理。所以在台灣的法庭,法官大部分面對的是法律的素人,甚至病人(開庭時常碰到思覺失調的病人)自己訴訟。導致法官開庭時常須花 許多時間對當事人作法律教育,指導如何進行訴訟,以致如上述的近年來我國許多訴訟變革因許多案件缺乏法律專家的在庭參與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庭上,本案應適用一八九六年的A判例,理由有下述……」,「庭上,本律師主張應適用一九○六年的B判例,理由有下述……」,這是溫哥華(英國及許多大英國協,如香港)的法庭現況,即除非簡易案件,只要到法庭開庭,一定要律師代理,而且要Barrister(訴訟律師),而非Solicitor (非訟律師),因後者的專業是法律的諮詢及法律文書的傳送並非到法院開庭。

近幾年,法界被諸如「法院是為人民而生」,「你給我事實,我給你法律」的大帽子所籠罩,洵致法院的程序流於民粹而專業隱退。上述理念是對的,但應指其結果,而非過程。過程如此的草根,其結果恐與理想大相逕庭。

當然,改革之初毋須陳意過高,馬上採用諸如加拿大的訴訟律師(Barrister)強制代理,而可先採用只要有律師資格即可代理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或謂聘請律師必須費用,對於低收入等弱勢族群可能是筆承受不起的負擔。惟台灣現在每年錄取約千位律師,可毋庸擔心律師的供給問題。再我國已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提供義務律師,更不用擔心弱勢族群的法律權益保障問題。

假如台灣的法庭開庭審理的所有案件兩造均有如本書作者隨時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念的律師出庭,加上法官共三位法律專家各盡其職的為法律爭議尋求最妥適的解決方案,則我國的司法必可步上「明」、「速」的里程碑。

(本文作者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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